当李某某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时,李某某家人万分焦急,在沪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委托刘俭律师团队为其辩护。
刘俭律师团队主要围绕李某某虽然身为集团副总裁,负责集团财务工作,但是原来是在集团下属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总经理,调任后并未参与集资方案的讨论、策划或者设计,只是执行集团既定方案。刘俭律师提出两套方案,一是作无罪辩护,二是作减轻辩护。
李某某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内工作,负责资金调度管理,根据集团领导安排来做事,即使李某某从专业角度发现或者应当发现集团资金走向有问题,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不能必然得出李某某知晓集团领导在非法占有资金。中国普遍存在公司领导挪用公司资金情况,不能推导出财务人员就参与非法占有或者挪用的犯罪。
李某某也没有参与对外的产品销售或者金融产品宣传工作,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特征和利诱性特征。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媒体、传单、宣传册、论坛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李某某对外至多接触到几家银行,沟通集团或者其所属子公司借款事宜,根本不与个人投资者有联系,不符合公开宣传的实质。
从李某某工作内容来看,对外接触的银行,选择和哪家银行谈判、商务条件是什么,这些都是集团高层先行确定,有着历史延续性,更有着长久合作的固定性,李某某来之后没有变更银行。集团告知李某某联系沟通,主要是财务手续和程序问题。李某某甚至连建议的权利都没有。李某某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做事,更不可能承诺各种方式的回报来吸引客户,实际李某某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资金去交换利益。
李某某的收入与集资情况没有直接联系。李某某的收入为年薪制,年薪八十万,每月固定发放四万,其余在年底一次性发放。虽然年底的发放带有考核内容,但是考核内容是财务管理,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公司都应当支付。李某某的收入与金融产品的销售、吸收资金的数额没有挂钩,也没有参与销售分成。
退一万步讲,即使李某某构成犯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某至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无法判断工作的合法性问题,李某某仅仅依据职务从事工作,没有参与讨论、决策集团公司的经营模式,参与度低,主观恶性小,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一审判决李某某构成非吸犯罪,判三缓五。虽然没有认定为无罪,但是李某某家人对缓刑的结果还是很满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