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撤案
刘某某非法经营罪,徐州某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现已撤案。
我们接受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认定本案检察机关准备的证据不充分,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不足。
本案中,直接指控刘某某组织、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是司机李某,但是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实际驾驶人员,在烟草专卖局和公司机关调查时承认自己非法运输买卖香烟,但是指认副驾驶的刘某某是主谋,系刘某某组织策划的。
我们认为,首先李某是利害关系人,他自己是犯罪嫌疑人,他是存在将责任推给他人的可能性。在共同犯罪中,普遍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故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相互指责的供述证据不能说没有效力,但是效力不高。
李某指认刘某某组织烟草的运输买卖,但是仅提供言词证据,没有说明烟草的来源、装卸、资金的支付,至少就目前证据来看,这些环节和刘某某没有关系。
仅凭李某的供述和刘某某在场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参与运输买卖香烟,不能定罪量刑。
经过我们和公诉人两次交涉沟通,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公安机关将对刘某某的指控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