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弱证据链,死里逃生
国家出现这么多冤案,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诱供骗供,法官、检察官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一心想找到案件的真相,看似公平,在某些案件中恰恰相反,因为他们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把证据的关联性遗忘了,从这方面来考虑是很不公平的判决。无论是诉辩交易,一切都在于相关性规则的运用上。
涉案12.7公斤,装在分别不同的大小37个包装袋中,外面用黑色的袋子将小袋子包装在里面。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时整体做了扣押清单,没有当场打开,第二天对几个嫌疑人做询问笔录以后,此时已离开现场,将包装袋打开,分别让嫌疑人指认,是他们运输的,这时并没有当场封存,也没有当场抽样,虽然各地的公安机关办案时的证据意识不一样,但很多对毒品案件如何取证及固定证据上的经验是不足的。共性的是现场当场封存、扣押、录像工作不扎实。然后指认完之后并没有对37袋子进行编号。两三天之后送过去做理化分析,即对毒品定量定性的意见。辩护的方向和思路就是打掉鉴定意见的内容。此时发现一个问题,几个嫌疑人当场没有对送检的毒品样本进行确认、封存。一共出来六份检测报告,其中三份是当场对嫌疑人的药检,后三份是实验室出来的。送检的毒品没有办法证实与当场抓获时相关,即断链了。37份并没有嫌疑人当场编号。虽然送检也是编号的37袋,但没有证据将此与查获当场的进行联系起来。辩护人反映,但检察院让公安机关补上了一个情况说明,意图使当场查获的毒品与第二天送检的进行串联。而这样一份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这两份毒品是相关的。辩护时提出如让嫌疑人触碰这个袋子的指纹也算有相关性。被告人的供述如果也认可这个毒品是他的,辩护人也认可毒品具有相关性,但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认,质量、数量都不予认可。通过这样的精细化质证,后来法官很慎重,另外庭审中提出笔录中记录不完整,也希望能看到当场在问话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回到了刑诉法121条的内容。这涉及死刑,十三类案件是义务性规范。现场抓获的,或者比对,运用逻辑规则或生活经验,能够关联上能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在证据辩护上,削弱了控方的证据,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去走,但在量刑时,律师作出仔细和精细化的对证据的观点,法官就会形成主观的确定。结果,一被告被判了无期徒刑。
总结:第一,有扣押物品清单,签字的见证人是谁,一定要深挖。当场封存、当场抽样,还有要求当场录像。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见证人的身份,可以找到很多辩点。如果这个见证人可能是公安机关带去的,也可能是警察,如是警察,这个扣押清单本身就有问题。如深挖找到是警察带去的非警察人员,会想到什么辩点呢?
实验人员送到实验室去做理化分析,是否需要办案人员和检测人员对毒品有个交接呢?好多警务人员,这些都是没有的。毒品辩护律师就要将他的证据体系进行强行的指控。
这就是关联性问题,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印证,与嫌疑人的行为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如丝丝相扣,就是有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