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未认定
江某明因抢劫暨绑架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某人民法院,我们作为辩护人经过仔细全面地研究案件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庭审提出绑架罪定性不当和抢劫罪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现某法院采信该辩护意见,判决绑架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不成立,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从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半。
当事人及其家人对此判决结果很满意。